来源:新华网综合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 八大亮点解读===
10月27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会议审议。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会上作修改说明时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有必要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法及时进行适当修改。
李适时表示,我国各级人大已经历了十几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是可行的。
据悉,这一修正案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将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继续提请12月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并提请明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
①拟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草案也作了类似规定。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②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
一些地方也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有一定的数量。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这一现象已引起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省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代表大幅缩减,同时一线工人和基层农民代表大幅增加。其中,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届增加了70%以上。
③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
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分别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二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三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四是确定选举日期;五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作出规定。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选举机构”一章。
④乡镇代表总名额上限增加
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
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在这样的情况下,现有规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上限显得偏少,一些地方建议提高规定的上限。
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乡镇“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
⑤禁止同时两地担任代表
一个公民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地方的人大代表?对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同时,草案还增加一项规定,明确,“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
根据一些地方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以便组织上掌握情况,依法处理。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
⑥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现行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化、模式化,往往只限于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了解,影响投票积极性,因此建议加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增强对候选人的了解。
据此,此次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⑦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
针对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特别增加规定,以更好地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
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针对基层选举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一些地方提出,应当强调选举工作要严格遵守选举程序,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
⑧秘密写票处有望被规定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是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规定。这使得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做法有望成为法定的内容。
为了保障投票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利,草案还增加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老弱病残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毛 磊 廖文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
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将被列入行政赔偿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列入行政赔偿范围。
据悉,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一些委员提出,不管行政机关,还是刑事、侦查、审判机关,都存在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比如,在拘留所或者监狱,新进去的人要经过一番“操练”,包括打、体罚等,而有些管教人员却视而不见。
此前,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此,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规定没有包括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的情形,建议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看守所纳入赔偿义务机关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看守所也首次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而公民被拘留逮捕后被认定无罪也将列入国家赔偿。
此前,二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为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对此,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草案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进一步强调及时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进一步强调了及时赔偿。
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得国家赔偿,促进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建议强化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内容。
此次修改后的草案有关条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得国家赔偿。草案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从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天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从收到支付申请起15天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草案还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赔偿金计算标准将细化 护理康复费被纳入其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国家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将护理费、康复费等纳入范围。
草案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草案还对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方式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自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来源:新华网 作者:谭浩、吴晶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
《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城乡居民死亡赔偿"同命同价"
同样是花季女孩,在一次车祸中同时丧生,两个拥有城市户口的孩子都获得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这些被概括为“同命不同价”的案例,让我国现行死亡赔偿标准屡遭质疑。27日上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侵权责任法(草案)》于2002年12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于2008年12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个司法解释确定了城市和农村两个赔偿标准,而城乡收入差别巨大,因而出现了赔偿数额上的巨大差别,导致“同命不同价”。
近几年来,面对质疑,一些司法实践正在努力打破“同命不同价”。今年5月9日,江苏无锡锡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4名安徽农民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案,4名农民工获赔各种费用240万元。如果按这4名死者户口所在的安徽农村人均收入标准判决,每人仅能获赔7万元,两者之间相差近10倍。法院最终确认,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上海工作生活,死亡赔偿可以按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专题法律讲座中,首次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示:“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的情况,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今天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表示,草案前两次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指出,死亡赔偿在许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地方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草案应当根据实际做法增加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草案二次审议后,广泛征求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律师协会、一些地方和专家提出,全社会普遍关注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在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够明确而且标准较低,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将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农村和城市进行简单划分,“同命不同价”的争论长期困扰法院审判工作,侵权责任法对此不能回避,应该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标准。(来源:中国青年报)
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
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既要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建议删去这一条。有的专家提出,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可以由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解决,本法可以不作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
我国拟立法明确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拟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此前,草案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有的部门提出,草案对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作了规定,同时还应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遗弃、逃逸动物伤人 原主人和管理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伤人,原主人和管理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不少地方和专家提出,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应对侵权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人身权损失赔偿额的量化依据
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因人身权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量化,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对此,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人身权损失赔偿额的量化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法院和专家在审议讨论中提出,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草案应当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我国拟立法规定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伤人责任
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究竟该由哪一方承担责任?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此前,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责任。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劳务派遣问题是用人单位责任中的特殊情况,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其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草案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来源于新华网 作者:隋笑飞、黄小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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